严昊主席会见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开区领导 【 2017-11-03】
第三部宪法在毛泽东1976年逝世后两年颁布,是从极左思想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及改革开放新思想的过渡时期的产物。
在此案和后来相关的判决中,法院订下了详尽指引,以判别这些扶持行动是否合宪。然而,考虑到印度在六十多年前宣告独立时面对着何等庞大的社会、经济与政治问题,笔者认为印度实施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的历程总体而言可算成功。
虽然人民代表会议的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但候选人资格受到严格控制,而且只有三个政党被容许生存:苏哈托自己所属政党(专业集团),以及两个友好政党,一有伊斯兰背景而另一无宗教背景[14]P98。在宪法与宪政主义方面,我们可分辨出三大类型的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甲)传统宪政,即本文引言所述的宪政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或称古典宪政,下称CC,即classicalconstitutionalism的缩写)。1992年12月,金泳三在大选胜出,成为韩国32年来首位文人总统[31]。(乙)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即由宪法界定国家结构、宣示国民权利和义务并确认共产党的领导的政体(或称党的领导下的宪法政治,以下简称PL,即Partyleadership的缩写)。1955年李承晚再次当选,成为第三任总统。
[62]参见《明治宪法》第4条。在1980年Minerva Mills v Union of India一案与其后相关的案例中,就国会修订宪法的权限问题,最高法院重申并扩大了上述基本结构的原则[7]P682-684。由于科技的进步,我们对风险的忍受度逐渐降低,一方面,民众希望政府积极介入,有效控制这些风险。
所以,预防原则在面对科学的不确定性情形中很多时候也将难以发挥效果。纳米科技产品的问世,使得物质因为尺寸的缩小而创造了无限的可能。生产出比钢强度大10倍,而重量只有其几分之一的材料来制造各种更轻便、更省燃料的陆上、水上和航空交通工具。作为新科技,纳米科技会面临法律管制上的问题和挑战。
欧洲委员会在一份通讯中也建议对一项措施后果的检验应包括适当和可能的经济成本收益分析。面对新科技的发展,科学界有责任促进公众对纳米科技的了解,让公众发表对纳米科技的意见。
最终,传统的政府垄断管制模式将在纳米科技的治理过程中失控。市场机制在发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但也产生了分配不公、外部化、失业、市场垄断等失灵现象。国家作为惟一合法的管制主体,通过各类、各级国家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垄断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允许任何其他组织与其分享公共权力。去除在水和空气中最细微的污染物,从而得到更清洁的环境和可以饮用的水,等等。
[5]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对于将给人类带来重大影响的新兴科学技术,在促进其为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需要认真对待和尽早地研究起潜在的负面效应和风险带来的问题,为更好地利用科学技术造福人类提供认识、技术和社会方面的准备,保障科技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这种模式是由政府包揽一切监管工作,这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监管主体,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都由政府来确定。在忽视成本收益分析的文化体制下,我们付出的可能远远比能够得到的多。伴随着自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主导型公域之治模式,对法律制度的多样化、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空前的要求。
2001年3月,我国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成立,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纳米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12]预防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归结起来包括:第一,遵循成本小于(预期)收益原则。
由此也引起了对纳米科技法律管制上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律就是社会中的一种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以国家为唯一轴心的国家一控制法范式,其与全能政府联姻产生的管理法主张国家运用依附于它的法律工具来控制社会。正是在这样一种两难的境况下,讨论纳米科技的管制问题是有意义的。[20]就是为了建立这样的一种预期,使得我们在面对我们没有做到或没有能力做到风险预防,能够理性地应对风险,将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少,将社会混乱最快平息,将我们的观念和行为摆在法治的轨道上来。[2](二)纳米科技引起的风险纳米科技作为正在涌现、充满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技术,既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利益,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和负面效应,因为纳米产品在人类健康、社会伦理、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可能会造成或引发伤害和破坏。纳米科技一些潜在可能实现的突破包括,把整个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资料压缩到一块像方糖一样大小的设备中,通过提高单位表面储存能力1000倍,将使得大存储电子设备的储存能力扩大到兆兆字节的水平。这两个文件为全国纳米科学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讨论纳米科技是否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之前,必须首先确定目前的科学证据是否已足够证实纳米颗粒对于环境和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欧共体法相关文件也规定欧共体在准备其环境政策时,应考虑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数据,以及其行为潜在的利益和花费。
大多数人造纳米粒子从未出现在自然界,生命有机体没有相应的手段对付纳米废料,如何处理纳米污染物和废料是对纳米科技的一大挑战。[9]P28在当今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纳米科技的风险认知和可接受性上也大相径庭。
第二,遵循最优成本分摊(最优预防分配)原则。软法与公共治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软法必将适应和推动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
正是这个原因,法律几乎同秩序相联系,制度经济学家从这个角度把法律确定为一种能建立确定预期的正式制度。这种治理模式强调公共行动者和私人行动者要在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目标过程中广泛地从事行动、鼓励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分担传统的治理角色。个人和政府经常会片面地强调某方面的发展和保障,而忽视了成本收益的考量。[3]由于纳米粒子小,移动性强,反映性高,能穿透生物膜进入细胞、组织和器官,通过吸入和消化,纳米粒子可进入血液,一旦进入血液,纳米材料便可周身运输,被脑、心、肺、肝、肾、脾、骨髓和神经系统吸收。
因此,社会急需新的治理机制,公共治理应运而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现代工业社会,通过发展各种技术(如医药、杀虫剂、化肥等),辅之以相应的行动和决策,降低了瘟疫、饥荒等风险,与此同时又伴随着不确定的人为制造的风险,这在本质上属于人为的不确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y)的风险。
但是多数政策方案是减少了部分风险,同时增加或延长了其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我们应使用此政策。
同年,为落实《国家纳米科技发展纲要》精神,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纳米科技发展框架指南》。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共治理作为一种既重视发挥政府的功能,又重视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相互合作、共同管理的方式和理念登上了历史舞台。
同时,等级制调节机制造成政府规模过度膨胀,机构效率低下,行政信息受阻与失真。[13]P11-12(二)纳米科技的软法之治在风险社会,工业化带来的风险不同于传统风险,人们越来越希望以公共治理体系(包括国家、公民社会和企业),而不是以家庭或个人力量去应对。一是由于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政府失灵。张微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前,纳米科技中最紧迫的问题是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毒性及风险。[15]我国目前关于纳米科技只有这几个指导性的法律文件,关于纳米的毒性、预防原则和损害赔偿没有任何规定。
1996年以来,欧洲接连发生疯牛病、口蹄疫、二恶英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欧洲消费者恐慌和对食品安全的信赖危机,风险预防原则逐步扩展到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等几乎所有与人类生命健康相关的领域,成为一国和国际社会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及健康制度的一条重要准则。政府反应迟缓,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节奏。
在具体决策层面,纳米科技的发展需要与政治、经济和国家安全等问题平等地加以考虑,这就需要把社会协商视为一个研发机构与实验室人员、制造商和工人之间平等互动的过程。[13]P11-12无论是管理论还是控权论,面对的都是传统的管制模式—政府垄断管制。